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要在网页显著位置体现

2019-04-25 11:40:27 买帖  | 投诉/举报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近日,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河南全面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

《管理办法》共53条。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工作事权划分、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证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和及时更新。

《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具有对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的义务,要求其如实登记记录入网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管理办法》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购买样品人员信息,并留存相关票据,查验网络购买样品包装,封样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针对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责任约谈。

《管理办法》还对网络食品销售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应处罚后按规定上报,由省食药监部门向该违法违规平台许可或备案的省通信管理部门发函,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其接入服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